飞牛网已经升空,到底飞向哪里?能飞多高?将飞多远?我觉得大润发“触电”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
本文选取上海某大型综合超市一个门店2014年2月份商品数据,就自有品牌商品的品项占比、销售额占比、毛利率与毛利额占比三个方面进行了比对分析,有以下三点发现。上述个案给零售商开发自有品牌的启示是:零售商要有“拿手绝活”,才能提升商品管控能力;要小心触摸顾客的“痛点”,开发既对顾客有价值,又能体现自身优势的商品;要做好自有品牌商品的定价、推广与促销活动。
今年“双十一”与2009年相比,销售增幅约1100倍。前3年在网上开战,网商以“廉价”为诱饵,打造了一个全民购物狂欢节;后3年开始探索新模式,战火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店商一方面受到电商不同通程度的冲击,同时也各显神通扩展电商业务,但并未受到致命的、颠覆性的打击。这是因为:店商与电商仍然处于两个不同的时空位置,全社会约90%的销售仍由店商控制,电商与店商之间的竞争并不是面对面、点对点、店对店。但预计在不久的将来,电商通过向线下渗透,如合作、开店,对销售空间也将更有控制力,到这个时候,血战就会在线..
本文从电商发展等行业热点问题出发,通过考察上海城市超市(CITY SHOP),导出了我国零售的“新生态”与“恒生态”问题。本文认为,我国零售业面临的最根本问题是:在创建零售“新生态”过程中,很多商家忘记了“恒生态”,忘记了零售经营的成功关键是要给消费一个理由,城市超市从小店铺发展成为“自造型、差异化、跨业经营”的零售典范,贵在培育了“新生态”背后的“恒生态”,即商业伦理底线、一线专业人才培养、零售营运管理、体系保障等四大支撑力。
只要有农贸市场的地方,永辉都有生存的空间。永辉超市证券事务代表吴乐峰曾表示,只要有农贸市场的地方,永辉都有生存的空间。其实早在8年前,永辉集团董事长张轩松就肯定地说,他们经营的生鲜,“每一个单品都是盈利的”。这一经营生鲜的模式,与很多超市的做法完全不同。过去有很多超市常常把生鲜定位于“创造人气”的品类,其实并没有真正满足消费者对生鲜食品“一站购足”的消费需求。从永辉超市2013年年报可知,“生鲜及加工”在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高达45.95%,毛利率为12.37%,毛利额占比为35.05%;“食品用品”在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为46.87%,毛利率为17.76%,毛利额占比为51.33%;“服装”在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为7.18%,毛利率为30.6%,毛利额占比为13.59%。上述数据表明:超过三分之一的毛利额来源于生鲜食品,生鲜食品是永辉超市的主力商品;虽然服装占比不高,但毛利额占比占七分之一强;作为卖场基础的“干货”(包装食品与日常用品),虽然销售占比不到50%,但毛利额占比超过50%。这是一种十分良好的经营结构。
回顾商品流通发展史,有四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货币的发明,实现了买与卖的分离,便利了交换,扩大了流通。第二次是专业商人的出现,拓宽了流通地域,衍生出批发交易、期货交易、代理交易等不同的商业模式。第三次是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基础的信用卡和互联网的出现,信用卡的广泛使用正在逐步替代传统意义上的“纸币”,互联网则代替传统意义上“商人”所承担的商流的功能,物流则由“自提制”转变为“送货制”。第四次是移动终端的普及改变着购物方式,并为商家精准分析消费者行为提供了技术条件。2013年中国智能手机的保有量为5.8亿台..
苏宁O2O开花结果了,步步高也开启了电子商务O2O。银泰商业旗下的银泰购物中心也召开“银泰&天猫O2O战略合作新闻发布会”,双方合力“破冰”,从线上到线下,从未来到“双十一”,向公众朦胧地展现了合作前景。O2O备受行业热捧。但IBM工商企业部零售方案经理林守常先生则认为,国外没有O2O说法。其实,O2O并不是新鲜事,甚至在有互联网普及之前,它早就存在了,出租车预约就是典型的O2O。在便利店行业,“网上预购,送货到店,就近取货”的服务模式,早在本世纪初就出现了。线上与线下的结合,只是一种形式,不能被形式迷惑而忘记本质..
摘要: 便利店大可敌国,小能养家,其生存资本是围绕便利生活的服务。当海外军团的急速发展改变了行业竞争格局时,本土便利店该怎样继续“玩”下去?
国外零售业态的演进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如最近50年日本零售业态就经历了百货时代、综超时代、便利时代的演变:1972年大荣超市超过三越百货;1998年综超、百货相继倒闭;2000年7-Eleven便利店超过大荣超市,占据销售额首位;2008年便利店行业的销售额超过百货行业。再发展下去,应该是网购时代的到来。
每个时代都为顾客带来了不同的感受。百货时代的高雅,综超时代的便利,便利时代的温馨,网购时代的快捷。目前,我国零售业态的演进大概处于日本上
9在费用收取过程中,有以下几对关系:
(1)合同内费用与合同外费用:合同外费用应该不能收。
(2)总部收费与门店收费:两者都可以收,只要有约定。
(3)进门收与后续收:两者都可以。
(4)促销服务费与非促销服务费:两者都应该收,因为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不仅仅是促销服务。
(5)标价收与不标价收:两者都可以收,因为很多费用不是收费而是共同投入,需要双方约定。
(6)大供应商收费与小供应商收费:要计算结构比例。
(7)利润性收费与成本性收费:区分不同情况,税收也应该有所区别。
(8)对应的收费与不对应的收费:都可以收,因为客观上有些可以对应如配送费用,有些难以对应如促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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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这些费用项目中,有些暂且可以明码标价,但大部分无法明码标价。原因有三:
(1)费用的确定不是单方面的约定,要通过双方的协商才能决定。如促销力度决定促销费用。
(2)零售商的资源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提供给供应商,所以,无法事先确定最终价格。
(3)费用确定的影响因素很多,无法一一罗列。
由于这三个原因,明码标价如果要做,也只是形式而已。明码标价是政府想做“好人”的“单相思”而已。是政策制定者“弱智”的表现。
我将通道费大致概括为以下9类,可能还有遗漏:
(1)新品进场费。其起源是由于每一个商品进来,每一个新的供应商进来,都需要电脑建档,由此产生一定的费用。后来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一成本开支越来越少,这一收费就直接成为零售商利润的一部分了。
(2)空间占用费。不同的陈列空间具有不同销售效应,所以,但卖场空间十分有限,于是,就产生了按照特定陈列位置而支付“堆头费”、“端架费”、“陈列费”等相关费用。这部分费用会有一定的开支,但也主要是零售商的利润收入。
(3)返利。这实际上就是国际上通行的“返佣”,零售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供应商收取费用。这是供应商对零售商的鼓励,也
纵观本次清理整顿的内容与形式,主要有三个特点:
(1)急于治标:《办法》出台已经有5年多了,但零售商对供应商的“收费”依然如故,也许是出于保护供应商尤其是扶持中小供应商的良好愿望,想在本届政府到任前,对《办法》的实施“成效”做一个总评,所以,要在元宵节以后就启动“清理整顿”。实际上,这是一件看起来“重要”,实际上“不紧急”的事情。各方应该谨慎对待,市场的问题,最好是在法治环境下交给企业与市场去处理。
(2)依据明确:主要依据是2006年发布的《办法》,只要按照依法合规收费,就是允许的。这正如《办法》第四条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
这次清理整顿的内容主要有三条:
(1)禁止违规收费,主要是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另外还包括《办法》第六
对通道费的再思考
全球寒冬,顾客躲在家里不出门,使某些零售企业的营业额同比下降了50%以上。在零售遇到自然严冬、经济严冬的时候,更有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使零售企业雪上加霜,更是无所适从。业内反映,由于担心被查,有很多企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签订2012年商品购销合同。
这里所说的“规”主要是指:2006年10月12日由上述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其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组织起草了《零供购销合同范本》,这也是一个非强制性的示范文本。而且这些规章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行政部门喜欢制定行
谨慎看待零供矛盾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进场费意见最大的主要是中小供应商,而不是大供应商。零售商面对宝洁、可口可乐、雀巢等 “行业霸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最近不断接到来自媒体与政府商务管理部门的电话,询问对零供关系与通道费问题的看法。这预示着国家将采取更为严厉的规制措施。流通行为越来越规范是好的趋势,但如果超越实情,刻意“规制”,是难以达到规制目的的。
大供应商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货架空间”。而且这些大供应商拥有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零售商也有求于他们。这其实是用金钱换取了市场,大供应商更愿意接受这种方式:一方面,零售商从这些大供应商中所能获取的进场
对零供关系的小结
1. 收取进场费是互利性的市场行为。连锁企业在商品引进与商场营销过程中向供应商收费,是一种微观的市场化行为。微观市场问题大都可以通过企业行为来解决或通过行业协会来协调解决,至多用法规来加以规范,市场也会用市场法则来调节这种市场行为。
2. 零供关系是枪弹关系。零售商造枪,供应商制弹。枪没有弹不行,弹没有枪更不行。相互依存,才能发力发威。枪、弹的依存度是如此之高,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合作与较量中,如果多一层“如朋友之间的诚信与互助”,两者关系会更和谐,而不需要死扣条文,恶打官司。所以,我们宁可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理解成为“朋友关系”,因而提出——供应商是零售商永远的朋友!供
2000年5月,我们与几位同行共同接受了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Brenda sterntequist教授的采访。现将有关交流内容与读者一起分享。
采购系统的障碍:(1)计算机系统不完善;(2)采购员缺乏专业商品知识与市场信息;(3)奖惩系统混淆了采购员与店长的职能;(4)采购与配送缺乏有效的协调。
评价新产品的标准:(1)产品质量;(2)供应商提供促销支持的承诺;(3)商品的销售力。
商店品牌:高质量的商店品牌有利于培育顾客的忠诚度,低值定位的商店品牌往往引发价格战。英国的商店品牌,可以与全国最著名的品牌相媲美,美国则与中国类似,定位于低值市场。
关于进场费:20年前,当美国工业开始依靠计
三位专家的观点
自2002年开始,在通道费研究方面,有三位学者的研究观点是值得关注的。一是上海商学院顾国建教授,二是首都经贸大学陈立平教授,三是上海商学院刘建民教授。
顾教授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连锁超市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用的研究报告》中援引了200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供应商投诉连锁商向其收取通道费召开的听证会报告中的一段话:“供应商或生产商为使自己的产品进入零售商的销售区域和陈列在货架上,事先一次性支付给零售商的费用称为通道费。”他认为, “销售通道和销售场所及陈列商品的货架是零售商的重要资产”,“实际上是连锁商和供应商之间一种非常正常的交易行为”,“连锁商充分运用自己现代的流通资
我国零供关系发展过程回顾
在短缺经济时期,流通环节分为批发与零售,工商关系主要矛盾是商品“多与少”的矛盾,需求量大,供应量少,供不应求。改革开放以后,生产发展,商品丰富,批零一体化经营,工商关系主要表现为“零供关系”,即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分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利益关系”,是争利关系。供应商要利用大型零售企业的终端通道扩大销售,零售商则要利用自己投资创建的终端网络获取更大的利润。于是,就产生了进场费或叫通道费,供应商想在零售渠道销售商品,必须向零售商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进场费与后续费用。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业务交往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纷争,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
1.我国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因为商务部、发改委等五部委2006年10月发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而有实质性的改变,如今五部委再次联手,“令箭”直指大型零售企业,在尚未查实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下,就已经制定了“清理整顿违规收费”的“实施方案”,这是把“嫌疑人”直接当做“罪犯”的可以叫做什么行为?
2.该《办法》出笼前后,就不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2005年8月19日,我国部分大型流通企业曾收到一份来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保密邮件”,要求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2005年10月31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在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