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0日
评论数(1)我国零供关系发展过程回顾
在短缺经济时期,流通环节分为批发与零售,工商关系主要矛盾是商品“多与少”的矛盾,需求量大,供应量少,供不应求。改革开放以后,生产发展,商品丰富,批零一体化经营,工商关系主要表现为“零供关系”,即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分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利益关系”,是争利关系。供应商要利用大型零售企业的终端通道扩大销售,零售商则要利用自己投资创建的终端网络获取更大的利润。于是,就产生了进场费或叫通道费,供应商想在零售渠道销售商品,必须向零售商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进场费与后续费用。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业务交往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纷争,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1年5月1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甚至将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的行为定性为助推物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1.早在2001年,因为有几家供应商就连锁超市的进场费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由此引起社会上对零供关系与进场费问题的广泛关注。为此,当时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现改为“上海市商务委”)及市领导专门组织连锁公司召开了“规范企业行为,发展连锁经营”座谈会,上海连锁商业协会(现改为“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于
2.
3.2002年11月,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举办的第四届连锁业大会上,会长郭戈平表示,进场费该不该收,是一个永恒的讨论话题,是一个没有结论的话题。而做出结论的惟一依据是消费者满意不满意。在这次大会的“对阵与合作工商关系论坛”上,代表供货商的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客户业务发展部副总监翟锋认为,工商关系的基本问题是要分清孰敌孰友,工商分属不同领域,应该是友非敌。合作是双向的,在以利润为本的基础上,供货商完全可以做到强强联合。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保鲜事业部总经理周振翔则表示超市的“压榨”促进了生产厂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我们作为零售商代表力陈了零售商收取一定费用的合理性后,对论坛做了一个“结论”,那就是――要不要收费的问题无须讨论,怎么收费以及如何规范收费的问题应该继续讨论。
4.2003年6月,上海炒货行业协会旗下12家会员单位联合行动,采取“暂停供货、暂停签约”的办法来抗衡家乐福收取进场费。大约一个月以后,这场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家乐福炒货风波”才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但这一事件并没有改变零供关系的格局,也不可能改变。因为双方谁也离不开谁,相互依存。
5.2004年8月,8家厨卫电器供货商组成“反苏联盟”,集体向苏宁电器福州店拒付没有事先告知就擅自摊派的促销费用。其后有报道称,苏宁电器依托自身强大的实力和影响力,以谈判、分化、离间等手段最终成功瓦解了“反苏联盟”,并顺势发动攻势。
6.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从
7.2004年5月,出现了普马(普尔斯马特超市)长沙分店抢货事件,到2005年3月,成立于1997年、拥有40多家店铺、年销售额达40亿元的连锁超市公司,欠债20多亿元后因资金链断裂而一夜毙命,广大供货商成为直接受害者。这就是震惊全国的“普马事件”。
从2003年的家乐福炒货事件,到2004年的“反苏联盟”,再到2005年普马事件,使得无数供应商血本无归,本来就紧张的工商关系更是雪上加霜。
8.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11月,商务部专门成立了调查小组,开始实施制订“进场费”具体细则的计划。到2005年8月中旬,部分大型流通企业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电子邮件,要求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供应商对此欢心鼓舞,但担心无法落到实处;零售商感到这是一个缺乏公平与公正的办法;专家学者态度暧昧,既认同进场费的合理性,但也对大型连锁企业乱收进场费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
9.2006年10月期间,商务部网站上公布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意见稿对原稿内容作了一些改进,但是仍然显露出明显的单方面保护供应商利益,限制零售商利益的倾向。
10.2006年3月,发送给企业的征求意见送审稿由原来的“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变成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
《办法》出台后虽然褒贬不一,但对零供关系确实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了合同文本,使收费更公开、明示与约定。《办法》颁布以后,各地连锁协会立即召集连锁企业开会讨论如何合规执行,这说明企业对这个《办法》很重视,主要是担心工商部门按照这个《办法》来处罚零售企业。另一方面是担心供应商“秋后算账”——清场以后控告零售商违规收费。
(2)大部分连锁企业主动取消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收费项目,如续签合同费、店铺改造装修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
(3)将合同约定的最长付款期调整为《办法》规定的60天。
《办法》出台以后使零售商的收费行为更规范、更透明,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从这一点来看,《办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供应商向零售商支付的各种费用并没有因为《办法》的出台而减少,不能收的项目加入到了能收的项目中,事实上总量有增无减。《办法》中即使具体规定一些限制性的项目,如60天付款期,在执行中仍有困难,必须考虑三种情况:
(1)收货往往不是计算付款天数的依据,通常是以发票提供日期为依据,但《办法》第十四条是要求以“收货日期”为依据;
(2)计算付款天数,不是以天来计算的,否则每天收货就必须每天付款,这与零售商现有的付款规则不吻合。一般是计算一个平均的付款日期,每个月规定1-2天为统一付款日期。
(3)目前中国的零售行业所采取的经营方式,在很多企业,既不是经销也不是代销,进货的时候提供发票(代销就不提供发票),作为零售库存计算(代销是不计算零售商库存的),但结款的时候,则按照销售后“多少天”来支付货款,而合同中也约定是“代销”。所以,凡是约定“代销”方式的,应该不受“第十四条”的“60天限制”。
实际上,对进场费意见最大的主要是中小供应商,而不是大供应商。零售商面对宝洁、可口可乐、雀巢、达能等 “行业霸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为这些供应商拥有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零售商也有求于他们。一方面,从这些供应商中所能获取的进场费要低于平均水平,另一方面,这些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进场费以后占有了更多更好的渠道与货架空间,使他们获得了很好回报。零售商以低毛利、低收益为代价引进著名品牌而迎合消费者需求,但向那些品牌影响力比较弱的中小供应商收取更多的进场费。因此,零供矛盾主要表现在中小供应商与大型连锁公司之间。
11.2006年是“商业贿赂治理年”,“专项治理”、“坚决打击”、“重点监控”、“重点盯住”等词语在零售行业内漫天飞舞,真有点“运动”的感觉。商业贿赂由来以久,积劳成疾,更是顽疾。政府下定决心,重权出击,大快人心!治理贿赂与腐败,最能得人心,安民生,强国体。
然而,在某些地区,把治理商业贿赂的对象直指连锁零售行业。2006年4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了“商业贿赂十大案例”,苏宁电器以“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和“场地费”等名义,向两家供应商收取费用,被判定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的事实。其实早在2002年,温州工商部门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将当地四家超市在2001年1月到2002年8月期间向60多家供应商收取的235万费用视为“商业贿赂”。直到2009年,仍有公司因进场费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而受罚,如广东省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发布的工作简报显示,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因向超市支付陈列费卷入商业贿赂案,被罚70万元人民币。
其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组织起草了《零供购销合同范本》,这也是一个非强制性的示范文本,而且这些规章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