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
评论数(0)深圳价值60亿元金光华广场被市政府没收
深圳前市长许宗衡案余波未平,与其关系密切的深圳房地产商人李亚鹤旗下最大资产金光华广场,被深圳市政府没收。今日下午,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金光华广场被依法没收。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表示,针对深圳市南国影联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让金光华广场项目土地的行为,已立案调查,查实其存在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没收金光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含加改建部分)和其他设施并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委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
这一处罚曾引起争议,主要围绕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签订的6份协议展开。而处罚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根据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两公司对拟处罚事项的陈述、申辩。财新记者曾对该案做过详尽报道(见2012年第41期《新世纪》周刊“李亚鹤沉浮”)。
深圳市规土委认为,通过多份合同可以认定,金光华集团以5500万元买断土地地下开发权,以1.65亿元买断地上空间开发权,实际以总价2.15亿元买断项目地块的地上和地下开发权。南国影联获取固定收益,即建成后获得2502.16平方米建筑面积。
深圳市规土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此外,当事人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的合作建房协议,可以认定存在以欺骗的方式骗取合作建房批准文件的事实。这种“假合作,真买断”的方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明确表示,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未经批准,以“假合作、真买断”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因此依法没收金光华广场地下空间和地上所有建筑物,没收南国影联“非法所得”2.15亿元,并处罚款1.075亿元。
不过,接受财新记者采访的多位专业律师分析认为,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开发过程合法,其中审批程序、政府部门开会决议,国土局也有专文批复。
多位律师表示,行政机关无权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最高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即使认定合同无效,主要后果也是以民事处理,而非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即使存在违规,如此重罚也没有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听证称述中,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提及“金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也承认了相关事实。据金光华集团内部人士透露,该“相关负责人”即是目前仍被羁押于北京的李亚鹤。
1964年11月出生的广东商人李亚鹤,与许宗衡关系密切。2009年6月,许宗衡被“双规”,引发深圳市官场和商界地震。除原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余伟良、原龙岗区政协主席陈胜兴、原福田区委书记李平、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黄志光等官员纷纷“落马”,深圳市一批地产商界代表亦被调查。之后,这些商人多数“平安归来”,惟李亚鹤仍被拘押。
李亚鹤案自2010年立案以来,除2011年7月底他被以行贿罪公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有简单信息披露外,至今未见任何公开信息。
金光华广场项目起始于2000年,是由南国影联出地、金光华集团出资合作建设的旧改项目。项目用地在开发前由两地块相连组成,第一块是南国文化广场用地,土地面积12874平方米,权属单位为南国影联,为1987年3月批准的行政划拨用地,用地开发前现状主要是绿化、广场用途。
第二块地是南国影联用地,土地面积5040.2平方米。地上有一栋名为南国影剧院的六层综合楼,于1992年投入使用,土地使用年限从1984年8月至2004年8月。
2000年8月7日,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就南国文化广场用地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即由南国影联提供土地,金光华集团出资,建成后对物业进行三七分配,南国影联占三成,金光华集团占七成。
当年8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金光华集团以5500万买断地下开发权。2001年3月1日,两者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办合作建房。但后来深圳市官方的调查显示,这次申办合作建房提供的材料仅包括第一份协议,未提及上述补充协议。
2002年2月8日,双方就第二块地签订“重建南国综合电影院”合作协议。协议就建成后三七分成比例进行更改:无论经批准的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为多少,南国影联应拥有新建物业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作为电影院使用,另加30平方米票房一间;若地面以上建筑超过八层,南国影联另拥有超过部分20%的建筑面积;其余建筑面积归金光华集团所有。作为交换,金光华集团同时支付南国影联拆迁补偿及经营损失共计人民币1.61亿元。
根据纪委部门后来查实,金光华广场存在违法改建、加建行为,其超规定建筑面积达到7355.8平方米,也就是说总建筑面积近10%属于“违建”。深圳市规土委的调查还显示,这一合作协议亦未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深圳市规土委据此认为,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第一次时间是2000年8月7日,而仅过了11天,双方就上述同一块地第二次签订协议,由此认定,“正是当事人隐瞒合同才导致国土部门批准了合作建房的申请。”
有关该案的调查报告还称,当事人双方的资金往来、收款收据等票据记录予以证明,双方并没实际上履行第一份合同关于房屋按3:7比例分成的条款,而履行了后两份“阴合同”。
就如何获得国土部门批准,“金光华称他们想办法搞定”,上述南国影联高层说。但在走程序过程中,还是由南国影联出面。2002年3月,南国影联向市国土部门递交了南国综合电影院项目和南国文化广场项目用地合并整体改造的申请,半年后获得批准。
2002年12月8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将土地面积10670.7平方米的合并地块出让给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用地性质由文化产业改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截至到2042年12月8日。为此,金光华集团补交了4.1亿元土地出让金。
金光华广场坐落于深圳市最早的商业中心罗湖区人民南片区,总建筑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整个广场集购物、娱乐、餐饮、观光于一体,与地铁无缝链接,是深圳市目前惟一的超大型地铁上盖物业,总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据保守估计其价值已达60亿元左右。(来源: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