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07日
评论数(0)联商网消息:管理门店,团队里所有的人都恨职业打假人,因为有管理疏漏,很多时候需要主管自己垫付赔偿,看着那些职业打假的嘴脸,好多主管都心生恨意,“老子真恨不得杀了他们”,但私下里,还只能加微信做好友!因为打假纯粹是敲诈勒索。
对超市来说,打假也影响队伍稳定性,因为分管了排面,出了问题员工只能自己先赔,赔多了,不干了;超市最后会向供应商追偿,对零供关系来说也是成本。从净化行业风气的角度,绝对应当全面叫停职业打假。
但很多事情,存在即合理,道德决定不了利益,只有理清这个“理”,才能解剖这个“存在”。
因为存在巨大的“利”,所以职业打假队伍越来越庞大,许多打假人都是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探路、偷藏、假买、索赔、转移分工明确,最终去索赔的,多数是身强力壮的年轻人。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倍率构成了职业打假人存在的“规则之缝”:
所以,只有“理”不在了,职业打假才可能不再存在。其核心,要理解两个矛盾的问题:
一、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法》公共约束问题
品牌超市经常会接受政府各部门监督检查,做事规规矩矩,从原来的索证工作、到后来的检测室建设、监测联网等一直大力配合,结果监督却出现类似鞭打快牛的局面。打假的各种处罚和协调,造成了劣币绑架良币的态势,所以,从情感上,品牌超市非常愤恨职业打假,也很无奈各种市场监督的介入。
但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要保持对制假售假的惩戒严肃性,政府法律需要一种口径,这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从这个逻辑上讲,国家法律必须照顾公共性和道德性,从严规定,这没毛病!超市这个行业及品牌超市这一群体,只能接受!
那问题就剩下超市违法内容的事实认定问题!标准是统一的,但标准的执行尺度却千差万别,大超市做得好,但绝对不完美;小规模超市做得不好,却未被重点关注。背后的动因,是市场监督部门的执法成本和打假者的打假成本,决定着职业打假者一定会盯着大超市!法律尺度只要在,从经济学本性上说,此路无解!
二、解决制假惩罚性赔偿弹性的问题
职业打假人所依据之法律规定,事实上是法理逻辑上的自洽。用三段论来解释:
大前提:国家要严打假,对假货要惩罚
小前提:超市有假
结论:所以超市要受到惩罚
逻辑上没毛病!
但在现实中,不排除某些地方市场监督部门自身懒政心态,嫌麻烦,要求超市尽快用钱解决,出于政绩考虑,害怕网上出现本地区负面曝光;超市自己也害怕在顾客中形成示范效应,害怕网络及媒体曝光。
正是拿捏住了各方心态,职业打假者才会越来越猖狂。无奈,管理部门希望超市用钱消除麻烦,超市希望员工搞定,员工希望供应商买单,甚至有些超市寻求当地“地头蛇”的保护。
我们从感情上很能理解超市和品牌商的愤恨,但当下要破解这个逻辑自洽,关键还是要超市自身质量过硬!只要你有假,惩罚性赔偿同样难以避免。
所以,从上述两个维度来判断,最高法办公厅的法办函,预计还是难以根本上解决大超市的困境:
1、首先对普通消费品和非普通消费品领域很难界定。像三聚氰胺发事的奶粉、地沟油问题的油品、毒胶囊的治理要求不都是普通消费品吗?
2、对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如何从法律层面认定是个问题。国家和企业都不能给顾客发个证吧,你知道他是职业打假的他就买东西了你不卖?
3、对是否知假买假也很难界定。他说我不知道这是假的,你如何认定?
4、敲诈勒索与合理赔偿的界限也难界定。打假者利用的是规则,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则,当然恶意者除外。
5、应对恶意打假监督成本过高。超市不能全程陪打假人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所以,任何一项决策都有成本投入的问题。并且,当下职业打假人在做越来越多政策和国标的专业研究,他们已有的沉没成本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轻易退场,像毒贩一样,他们一定会有更多的应对策略。
所以,行业不得不警惕!而反观超市方,目前国家没有很强烈的意愿为品牌超市群体开设小灶,行业组织可能也缺乏建立反打假联盟的意愿,各超市自己也缺乏应对的专业体系。打假,事实上形成了专业对不专业的局面,打假者以此谋生,而超市方只是认为这是个麻烦。
那么,解决一切的核心,只有假不再存在,或者所有人都更加积极的打假,而不是相反。
1、国家或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性打假联盟,主动提出打假问题警示,让超市自检自查。目前很多超市不了解打假者的专业角度在哪,超市不可能把很多国家标准一一研透,而如果有专业咨询,损失规避心理决定超市一定有强烈的意愿去改正和执行。
2、国家真正从生产领域管控可能的造假问题。
3、法律法规层面对超市正常的品质或风险提示予以支持。
4、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用专业对专业。
此外,我们有些相对成本更高些的、略显理想化的建议:
1、建立食品问题质量等级认定制度。
相对而言,超市自身查证、标准执行、检查管控成本更小,国家或地方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建立危害等级认定制度,关键性管控高危害事项,对于一些标识性、非原则性的问题,可以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从而一定程度上保护优秀超市的合法权益。如红酒,几乎大部分超市做不到陈列卧放或倒放,但储存标识这么写了也会被打假。
2、建立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超市对消费者的一般性赔偿,应只限于已消费商品及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成本,凡消费者认为需要“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应提供损失举证。
3、建立消费者赔偿大数据或档案系统。
利用当下的新技术,凡超过一定额度的赔偿要求,应当建立全国性消费异常记录。当该消费者出现在其他区域、其他非正常的、重复性购买时,可以认定为知假买假,不予支持赔偿!各地市场监督部门也从第三方角度处理消费者赔偿事宜,建立投诉者联档系统。
4、鼓励超市对于敲诈勒索进行报案。
5、国家从技术标准层面改变当下的条码管理标准。
实行“条码+保质期”组合型的新式条码,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打假者掉包、预埋过期食品等下流手段。
综合而言,国家最高法办公厅法办函的答复意见可能是加强反职业打假的开始,但从很多方面,我们并不一定能乐观,笔者绝不是替打假者叫场,道德层面是一回事,背后的经济动因却是本真。改善这一切的核心,是提高职业打假者获得赔偿的成本,阻断非法获利的驱动因素。
当然,法律层面给予一些指导意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氛围导向,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家、行业及企业,未来都还需要很多工作要做。
(来源:联商网百人荟成员 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