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步尘:且走且歌

刘步尘

公告

中国家电产业资深观察家,前TCL集团彩电产业新闻发言人,多家国际企业新闻传播顾问。

统计

今日访问:649

总访问量:2982382

反垄断不能只反海外企业

2013年01月08日

评论数(0)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消息: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瀚宇彩晶等六家企业,在2001年—200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合计514.62万片,违法所得2.08亿元。国家发改委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合计共计3.53亿元。

  发改委称,2001年—2006年间,上述六家涉案企业在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所谓“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在中国大陆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并操纵价格,损害整机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涉案企业已提出整改措施,一、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承诺尽最大努力向中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三、承诺对中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目前的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

  随后,三星(中国)发布声明,称“本案件与欧洲、美国、韩国等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案件相同,对于本案件的相关调查三星液晶面板进行积极的配合,在2012年9月也确认了相关的事实。从2005年末,三星已经中断了相关的行为,构造了守法经营体系并严格实施,为实现守法经营,构筑全球公平竞争的环境将作出积极的努力。”

  鉴于本案是中国政府对海外垄断企业开出的首张罚单,且数额巨大,国内媒体高度关注。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本人集中表达了如下看观点:国家发改委首次对外资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实施处罚,开创了一个先例,具有标志性意义。首先,上述面板企业因价格垄断行为已受到并非最大受害国的美国、欧盟巨额惩罚,理应受到最大受害国的中国惩罚。其次,此次惩罚对今后垄断行为的发生将起到惩戒、警告作用,对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再次,垄断行为不仅仅发生在国际企业身上,也发生在部分国内企业身上,理应同等对待而非厚此薄彼,以此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合理。

  就惩罚力度看,中国政府可谓心慈手软,3.53亿元人民币的总罚款对动辄以百亿美元为计量单位的企业如同毛毛雨。仅以三星电子为例,其2012年第三季度即实现总营收475亿美元,净利润达到74亿美元。前三季度净利润更是超过950亿元人民币。其中,涉案的显示屏产业,第三季度即为三星电子贡献了10亿美元的净利润。

  事实上,并未只有中国大陆对上述企业实施了处罚,美国、欧盟前不久刚刚对相关企业开出罚单。例如,美国一家法院对三星电子等八家面板制造商价格垄断行为处以3.88亿美元的罚款;欧盟执委会更是对六大LCD面板企业开出6.49亿欧元巨额罚单。美国、欧盟处罚力度均数十倍于中国。

  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美国与欧盟均非面板垄断的最大受害国,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彩电制造国,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面板消费国,价格垄断对中国企业的损害最为严重。

  不管如何,中国政府对跨国企业开出巨额罚单本身具有积极意义,既对已实施不法行为者给予了惩罚,也对试图实施垄断者敲响了警钟。由于涉案企业已做出面板保修期延长至36个月的承诺,客观上为中国彩电企业向消费者承诺面板“三年免费保修(或包换)”提供了可能。因此,消费者将从中受益。

  有人问,本次惩罚对中国彩电企业是否形成重大利好?我认为,指望一次处罚对中国彩电企业形成多大支持并不现实。而且应该看到,本次处罚是对上述涉案企业2001年—2006年的垄断行为进行的追溯性处罚,对目前全球面板供应格局基本上不会产生影响。

  眼下,大家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海外企业身上,对国内企业类似行为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实际上,类似行为在本土企业身上并不少见,只是没有被公众意识到涉嫌违法而已。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00年6月,国内九大彩电企业在深圳五洲宾馆召开“中国彩电企业高峰会”,公开声明峰会任务是“成员单位根据相互认同的生产成本制订彩电销售最低限价”,比如,21英寸普通平面直角彩电(当时还是CRT电视时代)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于1050元。

  该价格联盟不久即被政府叫停,但相关企业并未受到任何处罚。此后,类似行为仍时有发生。尤其可笑的是,甚至有企业还公开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以此向消费者表明“绝不降价”的决心,可见国内企业“价格垄断涉嫌违法”的意识多么淡薄。

  因此,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惩罚不应仅仅针对海外企业,应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我们不能因为企业贴上了不同的标签而区别对待,惟其如此,才能建构真正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联商专栏立场。

联商专栏原创文章由作者授权发表,转载须经作者同意,并同时注明来源:联商专栏+liubu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