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观察

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物品丢失 超市是否承担责任?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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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6日,王先生前往某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背包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储物柜中,购物结束后取包时却发现自动存储柜门已被打开,自己以前存放的背包及包内的手机、现金等物品(折合人民币7100余元)均一并丢失。王先生遂向超市工作人员反应了情况,并要求超市对其损失予以赔偿。但超市认为自动储物柜是超市免费提供给顾客存储物品的一个工具,自已也无专人看管,也不应当承担对王先生损失的赔偿责任。双方协商过数次,但均未果。

后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超市对王先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其在购物时人身与财产安全。超市违反了此项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其应当赔偿王先生的损失。但对于王先生而言,应当将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主观上也有一定过失,法院酌定超市赔偿王先生损失3500元。

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保障义务要承担责任

渝经律师事务所张荣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析>

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应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如采取安排专人巡逻、值班等方式,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这也是和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是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得以保障的依据。经营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开支为由,不履行此项义务。消费者的财物失窃,只要排除消费者与第三者联合恶意所为,其它无论何种原因和方式,凡是发生在超市内的,超市的经营者均应对此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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