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国敏联商博客

超市经营如何规避风险,稳中求“益”?

2011年03月20日

评论数(1)
“自有商品”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陈列费”将涉及商业贿赂
超市经营如何规避风险,稳中求“益”?
 
来源:《每日商报》
 
商报讯(记者施雯)去超市购物现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模式之一,超市“自有品牌”也渐入人心。
但是,我们经常会发现这样一些情况:超市将一些自有产品放到品牌产品旁边进行销售,价格相对低廉。虽然两者的规格不一样,但是外包装很相似,会让消费者认为是系列产品。超市将自己的产品放在货架相对方便拿到的地方,足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有的超市甚至创设了新的收费名目——货品陈列费,这些有利的位置也被称为超市的“黄金位置”。

针对这些现象,存在各种各样的疑问。超市的这些行为合不合法?这样的行为有没有问题?是否需要规范?怎么规范?

“外观相似”的自有商品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超市将自有商品放在品牌商品旁边进行销售,而且外观相似,会让消费者认为是系列产品,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所以超市在设计商品外观包装时如果和已有的其他商品相混淆,给相关公众造成误导的,会涉嫌不正当竞争。

“进场费”、“堆垛费”会涉及商业贿赂

商品上架销售本是天经地义之事,然而在有些超市,商品在货架上的位置摆放却成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超市还由此创设了新的收费名目——陈列费。目前,在零售行业,普遍的做法有收取进场费和堆垛费,供应商根据交纳的费用选择超市的位置以利促销,费用高,陈列的位置就相对较好。由于超市拥有商品陈列位置的支配权,可能涉及的风险是,超市也许会借此收取其他商品的陈列费,此时,所谓的“陈列费”就可能会涉及商业贿赂。

依《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但是对于超市将自有商品放在相对方便拿到的地方,假如只是自有商品,有可能涉嫌垄断行为,是一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律师评析】

 

最早知道超市“自有品牌”,大多是从外资超市听来的。在外资品牌带动下,近几年,本土超市也开始掘金“自有品牌”。自有品牌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同类产品中有价格优势。另外,基于“自有品牌”的摆放位置非常显眼,很多时候客户第一眼发现的就是“自有品牌”。在这种情况下,“自有品牌”迎来了黄金时代,但是超市在创建自有品牌和如何摆放商品的时候也面临各种风险,现仅作以下分析:

1、创立自己的品牌,主要是拥有自己的产品,体现在产品的商标和专利方面。在设计商品外观包装时避免与其他知名品牌商标类似,通过商标检索和商标注册的方法来创立和保护自己的品牌;

2、避免收取“陈列费”及相类似的费用,否则将可能涉及商业贿赂。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联商专栏立场。

联商专栏原创文章由作者授权发表,转载须经作者同意,并同时注明来源:联商专栏+渔夫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