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8日
评论数(0)据北京商报报道,因拒绝将所经营药品扫码上传到阿里健康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多家门店被责令停业,遂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告上法庭,并直言国家食药监总局与阿里健康相勾结,强行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实质是“官高勾结,出卖国家公信力,为利益集团谋取不法利益”。
据说这是我国医药领域的首例“民告官”事件,迅速引起热议。老笑认为,此事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将电子监管码的营运权交由阿里健康是否合法;二是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督由企业付费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否科学。
药品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是每个人甚至每个年龄阶段都会“打交道”的民生商品。药品流通环节虽不像医疗机构那样黑幕重重、潜规则多多,但管理也很混乱,假药泛滥、药价虚高、处方药、非处方药界限模糊、骗保欺诈等问题突出,亟需规范管理。
“药品电子监管码”是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06年开始建设的一个药品监管系统,旨在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监管,预防假药流入渠道。国家总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需在药品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并进行数据采集上传,药品批零企业需从2016年开始,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
尽管有药品零售企业称,“监管码与批号+条形码作用相同,无需增加”,也有人认为,“电子监管码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我认为,此举有助于药品监管的“追踪溯源”,能够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对平抑药价可能也有一定作用。因此药品零售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其中,主动接受监管。这一点,相信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但主要的质疑有两点:
第一,国家食药监总局将药品电子监管码运营权交由某个企业是否合法?
药品安全监管是食药监总局的职能,药品电子监管码营运依法应由国家总局承担,未经有关部门授权,特别是未经公开招投标流程,不应委托给第三方,阿里健康承接药品电子监管码运营权缺乏正当性。
首先,阿里健康(前身中信21世纪)是一家药品经营企业,与养天和等药品零售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由竞争中的一方持有、运营监管另一方的平台,有选手兼职裁判之嫌,对同业“友商”来说,公平性无法保证,养天和对此产生“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质疑合情合理;
其次,药企的相关数据有可能被用于谋利。去年4月,阿里将天猫在线医药业务运营权交给阿里健康,尽管阿里旗下的天猫医药馆是平台运作模式,但由于阿里健康持有、运营药品监管网,可以非常方便地获取相关药企的数据,尽管阿里健康有可能不会这么做,但可能性不能排除,而且被发现、举证的难度很高,对受到医药电商冲击的实体药店来说,显然疑虑无法完全打消;
最后,消费者的隐私有被泄露的风险。据说基于药品电子监管码累积的数据,可以通过药品信息绘制出国内的疾病发生时间、地域、周期等信息,进而掌握国人的健康情况,甚至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建立起中国每个人的健康档案。如果这些数据都掌握在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手中,或许能造福民众,但掌握在一家企业手里,不仅可能被用于谋利,甚至存在巨大的泄密风险。事实上,在银行、医院、电信营运商等企业,发生客户隐私被“出售”的案例非常多。
据说国家食药监总局与阿里健康之间有保密规范,但仍然难以排除数据被利用及泄密风险,阿里健康是一家企业,企业的天职就是谋利,争取利益最大化,马克思说:“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由于数据利用对阿里健康来说存在的风险很小(难以被发现),阿里健康的自律未必完全靠得住,一旦如此保密规范有可能成为“皇帝的新装”。
第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收费是否合理?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电子监管平台,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理应由国家食药监总局持有,坚持非盈利性运营。即使国家食药监总局不具备这样的技术实力,也应委托给无利益纠葛的第三方机构在其严格监管下独立运营。
据养天和大药房董事长李能要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如养天和540余家药店接受药品电子监管码,首期投入就需1200万,全部投入使用需8000万。相关人士也并未否认收费,只是表示没那么高,“新增数字证书每把300元”。300元显然不含药企前期设备购置安装费用,这项费用是否合理?用到哪里?
老笑以为,对于药品零售行业,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规范管理,但不宜从企业身上收费获利,加重企业负担。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还是一家盈利性质的网站,显然从程序、法律、道德等诸多层面都难免让人生疑。
有人说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是为了逃避监管,维护其“灰色收入”,我看未必,没有几条站得住的理由,药企不会轻易起诉药监,同时开罪食药监总局和阿里集团。当然,“民告官”是中国法治的进步,依法维权也是企业的权利,但关于食药监总局与阿里健康“官商勾结、非法谋利”的指控似缺乏有力证据,以常理推测,在当前中央强力反腐的大背景下,国家食药监总局、阿里集团未必会如此不堪。所以我认为,食药监总局加强药品安全规范管理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运作中,也应了解药企下情、倾听药店经营者的意见,特别是要打消零售药店的各种质疑,毕竟追求正义的结果,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正义的程序,简单地责令药店停业,武断地取消其经营资格,“我的地盘我作主”,确有滥用职权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