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14日
评论数(1)9月1日,超市向秦先生所属保洁公司发传真称,按公司规定,保洁公司需在3天内将5000元罚款交到门店。保洁公司主管丁女士称,此前也发生过类似情况,公司均缴纳罚款。最近一次,该公司一名保洁员损坏了超市黄村东店一扇门,公司被罚款500元。此次,秦先生承认自己偷吃葡萄,公司认可超市的处罚,“但为什么这么小的事,罚款竟高达5000元?我们接受不了”。丁女士猜测,因为公司与超市合作的不愉快,对方想尽快赶走他们,才借此次事件发难。随后,超市和保洁公司达成协议,将于9月7日解除合作关系。
昨天下午,公关部工作人员徐女士称,黄村东店在开业之初就由防损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处罚规定,主要是针对外包服务公司,“我们的出发点是通过经济手段督促保洁公司管理自己的保洁员”,至于罚款金额,则由各门店自行规定。超市黄村东店客服部赵女士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称,超市与保洁公司是两个平级的民事主体,超市没有对保洁公司作出处罚的权力,“超市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即便双方合同里面有相关的约定,超市也只能找保洁公司要违约金,而不是罚金”。熊烈锁表示,违约金一般为商品原价的30%,超市所定的5000元明显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