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
评论数(0)十年来不依不饶,茅台集团“国酒茅台”商标在前五次申请均被驳回的情况下,7月20日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而申请则早在两年前开始。10月20日为异议申请提交截止日,累计有上百份异议书递交,分别出自酒业同行,甚至律师与学术界。实属罕见,异议之多空前,“国酒”商标案简单复杂化。
我反对茅台拥有国酒茅台商标,疑惑它何以通过注册初审,并对未来终审结果颇为忐忑,更为其近年非法宣传却安然无恙感到不解与担忧。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审批权独揽,集中在北京一处,可谓“日理万标”,以商标局的历来实际操作去看,绝大部分企业申请商标事宜,通过初审即到期实际通过,少有异议和变动。是商标局办事人员业务能力不精,或为茅台执着精神所感?平日岂非有更多商标审核侵害了不明真相的企业与群众的权益。
国企茅台已是副省级单位,设有工商局全国唯一覆盖单一企业的分局(与最新商标申请同期开设),这些东西都值得注意。商标局在这么简单的事情上“试错”,不怕人笑话,不怕人起诉吗,或者本非所愿,因为受到有关领导指示的压力或其他疏通?
中国的“茅台”,有时是一个符号,譬如权贵阶层、贫富悬殊乃至腐败等社会问题解读符号。近日,经济学家华生答记者问时表示,“等茅台酒价格下降一半,收入分配改革就成功了”。这是他对年内即将由国务院出台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所持态度。当然,也有许多延伸的企业,沾茅台酒业的光,比如茅台镇某厂老板联合北京某领导合作授权开发茅台**酒。
茅台,聪明反别聪明误。其连年涨价、定向配送等供不应求的态势,早有“国酒”之实,多供应有关部门,偏要扯虎皮做大旗的名分,可谓嚣张。近年广告宣传中,包括瓶身、宣传广告,多有“国酒茅台”字样,自然是违反《广告法》的,为何无人追究,商标局、工商局、广告媒体视而不见,这是过失共谋,同时鼓励了茅台寻求法律地位强化?与此同时,泸州老窖出品的“国窖1573”也同样明目张胆。
众所周知,“国歌”、“国旗”是入宪法的;“国企”称号非任何企业或个人专有,而是国有企业群体单位共享称号;“国画”更是中国传统绘画种类中国画的简称;“国色”,有绝顶出众的美貌、冠绝一国的女子。在市场经济下,同理,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成为中国酒业的代名词,或者认为自己是天下第一酒,甚至希望由商标局正式加冕。如此简单的道理,为什么茅台公司不知道、不相信?
这里有一种怪异的思维。一家明明具备综合实力、市场份额、利润率、品牌价值的企业,偏偏也像三流山寨企业傍大牌——比如叫世纪华联或福建乔丹,寻求“国酒”这样的自吹自擂、行政与民族色彩自我包装,甚至无知和自信到十年内不断申请该商标,大胆到近年不断使用该说法做广告。不过,近年以国酒自称的某种假光环,到底给茅台带来多少好处,就难量化了,此为不当得利。
此次不该通过商报审核自不必说,初审核准的商标局领导是否酌情承担相关责任,并永不采用茅台此后类似申请?为商标业健康发展、企业界公平竞争和中国法治精神计,趁此时,白酒行业或聘律师代表,甚至行业协会联合,索性起诉商标局、工商局亦未尝不可,查查这背后的力量与逻辑到底是什么,竟然多年支持茅台涉嫌非法宣传,并在此次商标审查中明显违规操作。
让法律的归法律,市场的归市场,行业的归行业,国酒的归国酒,茅台的归茅台。正本清源,才有中国企业与品牌真正发展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