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品牌法律观察

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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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现任杭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专注于新消费品牌法律服务,部分客户:认养一头牛、王饱饱、VT、不等食品、宝宝馋了、逐本、落地母婴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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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该如何进行?

2021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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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联商专栏

撰文/联商高级顾问团成员彭律师

图片/联商图库

2020年4月26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建设的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开始正式上线运行,旨在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援助服务,更好服务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开始施行,在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版权的保护。这些无疑有利于新消费品牌公司进行创新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维权行为,“黑洞”图片权属问题、商业维权公司进行的批量诉讼等,导致新消费品牌公司会遭到不必要的诉讼和损失。

在版权保护上,一方面是权利人的维权需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新消费品牌公司对于作品的使用需求;那么我们将如何有效平衡两方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版权保护?

目前,版权维权的现状:

一、著作权人自行维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权利人主张著作权侵权的,一般需要提供:(1)著作权人的权属证明,即权利人需提供相关权属证明;(2)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3)因此给权利人带来损失或对方侵权获利的证据。

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版权侵权获赔的数额一般都比较低,例如:一张图片侵权的赔偿数额一般只需要一千多元。

因此,“取证难、成本高、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由此成为著作权人在维权之路上难以跨越的“鸿沟”(付出成本大于获得的利益),从而导致很多新消费品牌公司放弃维权,专心做好自己的业务。

二、商业维权

由于版权维权的难度以及付出和收益的不对等,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渐渐演化出集中维权的专业化机构,“商业维权”模式随之出现并被部分著作权人所接受。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真实案例基本都是由类视觉中国的专业化维权机构维权产生的,很多消费品牌公司被诉,也正是这些专业机构的操作,从而带来很多的诉累和损失。

“商业维权”模式的特点:商业机构接受权利人委托或授权,通过发送批量律师函、诉讼等手段开展版权维权。由于其存在商业盈利性,也引发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1、权利瑕疵问题频发

(1)维权作品本身独创性不强,黑洞事件、国旗事件时常频发。

(2)在商业维权过程中,权利人与商业维权机构一般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约定相关权利许可,形式虽为版权许可,但实质商业维权机构仅行使了代为维权的权利。

就司法实践而言,如若商业维权机构并未获得版权许可,仅被授权进行维权,则商业维权机构并非被许可人,不应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如若商业维权机构所获得的许可并非专有使用权许可,其诉权也值得商榷,已有司法案例不支持。

2、以维权促许可,扰乱版权许可秩序

目前,存在部分商业维权机构故意在网络散布图片,通过专业检索工具搜索到具体使用人,然后通过发函、诉讼方式要求使用者支付高额授权许可费用。类似这样的“钓鱼侵权”形式进行维权,这显然会扰乱版权许可的正常秩序。

3、实际维权获益并非归属著作权人

一般商业维权机构都是直接买断著作权人的专有使用权,并对获赔利益约定高额分配,因此,“商业维权”模式并没有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商业维权”模式的长期存在不利于社会大众的创新热情。

三、版权保护的防范措施

1、及时确权

对于原创作品,建议作者及时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如若作者认为著作权登记成本过高的,也可通过技术措施,比如添加水印等表明作者身份,及时保留能够证明自己著作权人的相关证据。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多年版权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创设DCI体系,利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互联网版权问题,为互联网新形势下版权确权、维权问题提供助益。目前,接触到的很多新消费品牌公司都是因为无法证明其为原始著作权人,而放弃进行版权维权。

2、及时维权

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如有涉诉风险的,可通过公证、电子存证等形式进行证据固定),并向侵权人主张其侵权责任(建议保留主张侵权的相关证据,如所发函件等)。如若存在平台责任的,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可向平台主张责任。及时维权,针对新消费品牌公司而言,不仅可以避免流量的损失,也可以树立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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