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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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正是这一法律条款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优先购买权制度。虽说潘石屹通过“曲线救国”的手法收购上海证大与绿城中国等公司的50%的股权,但复星公司是外滩8-1项目拥有50%股权的股东。并且按照公司法规定,上海证大等公司向股东以外的潘石屹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没这么做,这是转让股权股东们违法公司法的第一个地方。上海证大等公司应就外滩8-1项目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复星公司征求同意,如果没有这么做,这是违反公司法的第二个地方。经上海证大等公司同意转让的外滩8-1项目股权,要同等条件下,复星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这么做,这是违反公司法的第三个地方。SOHO中国的潘石屹,急于购地使企业转型,忽略了复星不肯转让外滩8-1项目股权的坚定立场,更忽视了优先购买权制度,会对SOHO这次收购带来很尴尬的处境。而且还要与复星公司对薄公堂。因此,不管任何企业在经商时,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然,会在竞争对手利用法律武器的打击下,陷于“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
作者简介:李文武,著名管理学家。《博锐管理在线》《中华品牌管理网》《中国管理传播网》等知名管理网站专栏作家。又是多家媒体与网络作家。研究:历史、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