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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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开店意向书
甲:****发展有限公司
乙:
开店意向书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就甲方将其所拥有的****购物中心(以下称【本设施】)内的第2条记载的店铺(以下称【本店铺】)出租给乙方,甲乙双方对于承租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下列基本条件签署意向确认书(以下称【本意向书】)。
第1条 合同的精神
(1)本设施不仅是百货店及品牌等独立店铺的集合,而且是开发商规划的餐饮、娱乐、零售、服务等业态整合为一体的综合设施。其运营是在统一管理之下,设施中的各店铺共同联动,发挥相乘的效果,在对消费者和当地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双方诚信合作,以实现事业的共同繁荣。
(2)本意向书是甲、乙双方就本设施的经营合作方面所签署的合同。乙方在充分理解甲方的统一经营方针的重要性以及和其他的开店者一起为本综合设施的发展而努力这一必要性的基础上和甲方签订的。
第2条 店铺的表示
(1)所 在 地 ****市大学北路33号
(2)名 称 ?****购物中心?
(3)设 施 情 况 本设施是甲方开发的不动产。本设施现正处于施工阶段,预定于2015年4月或之前竣工验收。甲方是本设施的所有人,拥有对本设施进行出租的正当权利。
(4)构 造 一座六层建筑
(5)租赁预定店铺位置的区划(详见附图)
(6)租赁合同预定面积 暂定面积(详见开店条件书第1条),实际面积以测量为准。测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算出,壁芯、柱中为区划分界处,店铺面积包括柱子等。
(7)如果本设施的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根据行政指导造成设计条件变更,导致乙方的店铺预定位置以及租赁预定面积产生大幅变更时,甲乙双方事先要进行协商。另外,如乙方在本设施内的营业不受影响,应当对甲方给予协助。
(8)根据第6款、第7款,租赁预定面积发生变更时,租赁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根据变更后的租赁面积进行相应的变更。
第3条 工程和资产归属
(1)关于店铺区划的施工设计、施工区分以及设计、施工费的负担和资产归属参照如下执行。
施工内容 | 设计 | 施工 | 费用负担 | 资产归属 | |
甲工程 | 甲方负担费用,甲方设计、施工.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乙1工程 | 乙方负担费用,甲方设计、施工. | 甲方 | 甲方 | 乙方 | 甲方 |
乙2工程 | 乙方负担费用,乙方设计,由甲方指定的业者负责施工 | 乙方 | 甲方指定业者 | 乙方 | 乙方 |
丙工程 | 乙方负担费用,乙方设计,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施工.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2)乙方,在丙工程施工前,其施工设计首先要得到甲方或由甲指定的内装监理室的认可、而且应当按照甲方或由甲指定的内装监理室的的修改意见来进行施工.
(3)乙方,在进行乙工程以及丙工程时,必须遵守甲方另行签订的关于内装工程的规定。
(4)乙工程中,由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单位施工。
(5)甲方进行的各项工程,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6)关于工程区分的细则请参照附件中的【工程区分表】。
第4条 日程
(1)日程预定如下:
① 2015年4月 乙方内部装修开工
② 2014年3月-2015年2月 签订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
(2)2015年4月或之前为止竣工验收,开业预定在2015年9月或之前,最终开业日在竣工验收后由甲通知乙。
第5条 交付日
(1)交付日,指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店铺的日期。交付日预计2015年4月末或之前,最终的交付日期以租赁合同为准。
(2)本店铺的交付,以甲乙双方在店铺使用交付书上盖章为准,或者以甲方发出的书面确定为准。
第6条营业开始日
(1) 本设施的开业预定在 2015 年秋季,正式开业日在竣工验收后由甲方通知。
(2) 乙方所租赁的开店铺位的营业开始日,参见附件“开店条件书”中的规定。如果发生变更,由双方根据协商另行以书面形式决定。
(3) 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本设施或者乙方的开店铺位的施工中断,拖延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将乙方的营业开始日进行相应的延期,乙方对此不得异议。另外,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提出赔偿请求。
第7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参见附件“开店条件书”中的规定。
(2)第1款中规定的“年”是以365天计算,而不是公历的一年。
第8条 期间内解约
(1)乙方在正式合同期限内可以向甲方提出解约。此种情况下,乙方应当在解约日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乙方在前项期限内提出解约时,须将相当于2个月租金及管理费的金额作为解约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甲方认为乙方的营业状态不符合本意向第1条的宗旨并且在乙方的营业不景气状态持续相当期间的情况下可以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如果乙方不能对应甲方的指导,且无力改善前述营业不景气状态,即使在本合同期间中,甲方也可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9条 营业内容
(1)乙方只能根据附件“开店条件书”中记载的内容进行营业。不得进行记载内容之外的营业活动。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物业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第10条 租赁意向金
(1)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之时或者之前,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的月租金和2个月的管理费做为租赁意向金。
(2)租赁意向金不计利息。
(3)甲,乙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意向金转为租赁保证金的一部分。
(4)乙方不得进行将租赁意向金的返还请求权让于他人,或者以之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
第11条 租金
(1)乙方应根据附件“开店条件书”中租金计算与支付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租金的起算日,为本意向书第 6条中规定的营业开始日。
(3)抽成租金与保底租金孰高,租金的起算日,指甲方开始向乙方收取租金之日。即从内装免租期间终了日的次日起算。
第12条 内装免租期间
(1)本店铺交付之日起算按“开店条件书”约定。
(2)自本店铺交付之日起,在内装免租期间内,乙方无需缴纳租金,但仍需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使用该物业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等费用)。
第13条 管理费
(1)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为维护、管理本设施的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2) 前款规定的管理费的金额参见附件“开店条件书”中的规定。
(3) 营业期管理费的起算日,为本意向书第 6条中规定的营业开始日。
第14条促销费
(1) 乙方应负担甲方因开展促销活动所需的费用(以下称为“促销费”)。关于促销费的金额,参见附件“开店条件书”中的规定。
第15条 销售款的处理
(1)为保证服务质量和销售额的相互确认、谋求本设施全体运营的统一性,乙方使用甲方认定的POS机(具有甲方所指定功能的机种)、每笔销售额都应输入甲方认定的POS机内。另外,乙方同意在每天营业结束后,将当日的销售款交给甲方保管。
(2)甲方每月1次对乙方缴纳的销售额进行结账。
(3)第1款所指的销售额(含税)包含:现金、信用卡、购物券、赊销、分期付款、加工费、其他店外营业收入等、以及和店铺相关联的顾客订货收入等,一切收入。
(4)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支付方法和销售额处理有关的细则参照甲方另行制订的【销售款管理规定】。
第16条 其他费用
(1)乙方承担因使用店铺位置而产生的以下费用。
① 电费
② 水费
③ 煤气费
④ 垃圾处理费
⑤ 店铺区划的清扫以及窗户玻璃(内外两面)的清洁
⑥ 停车服务承担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⑦ 信用卡使用手续费
⑧ 通信费
⑨ 其他专项使用经费
(2)另外其它细则于本合同签署时再决定。
第17条 会员卡
(1)乙方应协助甲方为增强设施魅力而预定引进的会员卡管理活动。
第18条 开业费用等
(1)乙方应承担下面的开业费用。
① 本意向书中第13条2項中的管理费。
② 开业促销费。
③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本店铺而产生的水、电、煤气、通信、设备等费用。)
(2)上款所述开业费用的起算日为店铺区划的交付日。
第19条 正式合同的签署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意向书,乙方支付租赁意向金之后的 90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依扬州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的精神制作的关于本店铺区划的租赁合同。甲、乙双方自甲方交付该合同之日起的 30 日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本着相互信赖的原则,根据本意向书的条款以及达成其他书面合作的条件,正式签署租赁合同。
(2)乙方对于租赁合同的签署有所拖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签署正式合同的最终期限,乙方在超过上述最终期限仍未签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意向书,乙方已支付的租赁意向金不予返还,而且甲方可以将该店铺区划向第3方出租或者处理。
(3)除了上述2款之外,因为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乙方的理由,使得不能按期签约;或者双方另行协议延期签约。
第20条 守秘义务
(1)甲,乙双方以及双方的代理人、职员,负有保守有关本意向书条款以及内容秘密的义务。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关条款以及内容不得向外公布,或者另作他用。
第21条 登记事项或身份等变更呈报
(1)如乙方的住所、公司名称、代表者、及其他身份上发生重要变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呈报变更事项。
第22条 其他事项
(1)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定之时生效。
(2)附件为本意向书的组成部分。
(3)本意向书的内容和租赁合同的内容有不一致的,以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第23条 未确定事项
(1)对于本意向书中的未定事项以及有异议的事项,双方应本着诚意,协商解决。
以上作为本意向书签署的证明,一式4份,甲乙双方署名盖章后各自保留2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