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12日
评论数(0)出品/联商专栏
撰文/联商高级顾问团成员彭律师
图片/联商图库
买卖合同是民商事领域最常用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类型。
买卖合同中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时常产生纠纷,也是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争议点。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通常是买卖双方存在较多争议并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点。
一、质量检验标准如何确定?
1、约定检验标准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予以明确约定,如:技术要求、功能要求、规格、型号等。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且应将该标准的名称、版本明确在合同中。
2、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交货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双方应约定清楚样品的确认和保存方式,并将样品封存,在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作为参照依据。
3、注意事项
样品封存一定要规范,避免被调换或封存无效。一般情况下是对样品进行密封保存,贴上封条,在封条上加盖上双方的公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整个过程进行摄像存档。
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交易,为防止样品封存后人为变动,稳妥的方式是由公证人员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并将样品交由公证处保管。样品由双方各执一份,便于双方对样品进行对比、确认。
二、质量问题如何分类明确较为合理
1、外观瑕疵
指买受人通过感官检验方法就可以发现的质量问题;如标的物外观、型号、颜色、规格、品种等方面存在的瑕疵。
2、隐蔽瑕疵
指“内在质量瑕疵”,指通过通常的感官检验方法无法发现的瑕疵,需要借助于理化检验、生物检验或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才能发现的瑕疵。因其认定的专业性较强,一般需要采用委托司法鉴定的方法确定是否存在隐蔽瑕疵。
以面料为例,花色、材质不符合约定属于外观瑕疵,而掉色则属于隐蔽瑕疵。
3、注意事项
由于两种瑕疵检验的难易程度不同,在约定检验期时,应予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外观瑕疵的检验期较短(一般约定接受处检时予以完成),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较长。若不加以区分,可能导致检验期长短的约定不合理,从而引发争议。
三、合理的检验期间如何确定?
1、综合各个因素确定期限
在区分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基础上,综合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确定检验期限。
2、注意事项
合理的期限是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其核心在于“合理”,不能过短,也不能过长。在买卖双方未就检验期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会综合确定检验期限。
四、未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提出异议是否可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1、视为符合约定
双方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2、注意事项
视为符合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对检验期限的约定合理。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而无法保护买受人权利的情形,譬如: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买受人不足以发现该隐蔽瑕疵。
买受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不应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五、质量检验期间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是什么?
1、区别
质量检验期所解决的是标的物在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承诺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或使用性能的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指该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寿命。
2、注意事项
质量保证期期间对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承诺予以处理的期限,至于该质量瑕疵是否在交付时就存在,还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则没有关系。
超过了检验期限,仅视为标的物在交付时不存在瑕疵,并不妨碍买受人针对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出卖人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