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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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联商专栏
撰文/彭律师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直播电商的快速兴起。疫情让原本喜欢逛街购物的群体也渐渐爱上了云逛街“直播”购物的方式,大量的流量涌入各大主播的直播间。
随之,主播带“火”品牌的神话开始不断上演,甚至有些品牌因与头部主播建立合作之后股价节节攀升。不过神话的背后肯定会发生童话破灭的事故或故事,继李雪琴、汪涵直播“翻车”事件后,辛巴团队被质疑售卖假燕窝,一度引发了舆论热议。
那么,对于与主播进行合作的品牌方,一旦出现主播“翻车”事件,品牌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一,产品质量问题
如若因品牌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被追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播也将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追究品牌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如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翻车”,品牌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品牌方作为广告主,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但我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况:
情况一:如若品牌方对于主播直播过程中过度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并未参与和知情的,我认为品牌方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主播进行追责。因此,我建议品牌方在与主播签订《直播带货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的规定的,因此导致品牌方被追责的,品牌方有权向主播进行追偿。
情况二:如若品牌方知情并进行了参与,那么品牌方不仅需要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主播也应向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播作为广告经营者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目前,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辛巴“假燕窝”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但暂无公布相应的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