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7日
评论数(0)《港湾商业观察》王璐
日前,迪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嘉药业)递交了招股书,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民生证券为保荐机构。
然而,对于迪嘉药业而言,递表前2022年的巨额分红金额无疑备受外界瞩目。与此同时,公司坏账金额也于当年迅猛提升。在合规方面,迪嘉药业也存在多次行政处罚与抽查不合格现象。
迪嘉药业的上市之路顺利吗?
三年净利润2.43亿,现金分红2.2亿
迪嘉药业成立于2013年,是迪沙药业集团下属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原料药产品包括洛索洛芬钠、替米沙坦、非布司他、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福多司坦、格列吡嗪、坎地沙坦酯、盐酸氟桂利嗪、盐酸托莫西汀等,根据下游制剂作用部位及机理,主要涵盖肌肉骨骼系统类、心血管系统类、消化道和代谢类、呼吸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等领域。同时,公司兼营双咪唑、对溴甲基异苯丙酸等医药中间体业务和少量生物制品业务。
官网显示,公司生产产品主销国内与海外市场,包括欧洲、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和南美等。
财务数据方面,2020年-2022年(报告期内),迪嘉药业实现营收收入分别为3.07亿元、3.74亿元、5.15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801.79万元、6998.74万元、1.15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迪嘉药业期内的现金分红金额已经接近于三年净利润。
2021年和2022年,迪嘉药业现金分红金额为别为2000万元和2亿元,合计2.2亿元,三年归母净利润合计为2.43亿元。
很显然,公司2022年分红是2021年十倍,这不免令人怀疑,公司是否踩着递表前大笔分红?再通过公开市场为其业务发展买单?其上市合理性难免存疑?
迪嘉药业在招股书中介绍,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此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显而易见,迪嘉药业近三年现金分红占其归母净利润比例超过了90%。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告诉《港湾商业观察》,企业分红按照相应比例都属于正常现象,但如果像迪嘉药业这样2022年分红异常巨额,当年远超净利润的话,当引发监管层及投资者密切关注。“上市前的高额突击分红类现象,背后一方面说明公司可能并不缺乏资金,因而上市募资合理性就令人怀疑;另一方面公司似乎准备在上市前,以大额分红名义把利益都输送给实控人,上市后公司是否仍能稳健发展,以及是否会业绩变脸,也值得注意。”
募资部分金额要来还银行贷款引争议
迪嘉药业此次计划募集资金6.31亿元,其中3.55亿元用于高端原料药绿色工艺产业化二期项目,1.25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招股书披露,迪嘉药业在2022年新增的6千多万短期借款中,有4262.98万元都是保证借款,还有2000万元是质押及保证借款。报告期内,公司有8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担保类型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余额在2800万元到8000万元不等。
宋清辉指出,“一般公司上市募集资金除了用于相关项目发展外,还有一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然而,很少见到补充流动资金之外,还有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很大程度上,这种行为不符合投资者预期,也不太符合监管层对于上市募集用途方面的要求。”
据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七条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如果与同行可比公司比较,迪嘉药业的偿债能力的确远远弱于行业平均值。
迪嘉药业表示,2020年末与2021年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与科源制药、同和药业较为接近,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是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资金需求与投入较大,账面流动资金相对较少;2022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下降主要系公司增加了存货备货量,增加了短期借款等流动负债所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长期偿债能力良好。
报告期内,迪嘉药业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51.87万元、13.44万元和-164.36万元,主要系计提或转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所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1097.35万元、-746.54万元和-2221.81万元,主要系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所致。
合规层面,招股书披露,迪嘉药业在2020年和2021年存在4次行政处罚记录,三次是安全生产方面,一次为环境污染方面。
企查查显示,公司还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7月7日以及2023年4月24日,被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抽查发现问题。(港湾财经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