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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13日
评论数(1)再度因通道费用成众矢之的
零售业又遭“妖魔化”
□ 本报记者 赵陈婷
明明是服务大众、维系民生的流通产业链终端,零售商的公共形象近日却愈发“狰狞”起来。
2012年新年伊始,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将联合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消息让进场费、店庆费、条码费等敏感词汇再次强势回归。
然而,清理整顿似乎仅仅是一个开始。日前,各大网站热传的一则“1筒薯片六成利润被超市拿走”的报道,又一次把零售商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零售商真的是有苦说不出。
谁动了我的薯片?
在这则让零售商备受诟病的报道中,一位年销售额100万的薯片和其他食品供应商爆料:进驻某大型超市需要缴纳进场费、促销员管理费、节庆费、新开门店费、条码费、促销费、堆头费等众多费用,除此之外,还有给理货员的红包;每筒售价在10元左右的薯片,去掉5元左右的成本,至少有3元利润被超市拿走了,占总利润的六成。
但这样的一个费用明细在资深零售人士祝方齐(化名)看来是相当荒谬的。祝方齐供职于知名零售巨头企业多年,在他的企业中,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只有两种费用,一种日常的商品促销费,另一种是海报费用。在企业的系统中,这些合同的条款都是设定好的,不可能有进场费、管理费等名词出现。
“虽然违规现象可能存在,但是这个比例非常小,供应商可能会受到个别员工的暗示,但这样的费用肯定不是由零售企业授权的。”祝方齐表示。
而让他忿忿不平的是该报道选取的商品——薯片。
祝方齐的疑惑是:“这篇报道为什么要抓住薯片不放?一个大卖场有几千个品类、上万种商品,就薯片而言,零售企业的毛利可能会高一些,可为什么没有人关注零售企业的那些低毛利、零毛利甚至是负毛利销售的商品呢?”
在这一点上,台客隆集团副总裁董松平与祝方齐是“统一战线”。
在董松平看来,超市在经营过程中的确会有一些稍微高毛利的商品,这些商品很多时候是用来填补经营亏损的,毕竟在超市中生鲜、可口可乐、宝洁等价格敏感性商品,企业往往不得不赔本赚吆喝。
但即使是属于高毛利商品范畴的薯片,祝方齐也并不认同零售企业能拿走一筒薯片六成利润的观点。
“为什么所有的声音都来自中小型供应商?那些大品牌的企业为什么不发话?对于中小供应商而言,薯片这笔账不能这么算。”祝方齐强调。
在他看来,大企业每年将大量的市场营销费用花在品牌建设上,而很多中小企业花不了这个钱,这些中小企业更情愿把钱用在渠道建设上,这样可以避免和大企业在品牌建设上的竞争。对于宝洁、联合利华等大企业来说,并不需要零售企业提供的服务,而中小企业把市场营销的费用拿来买零售商的服务,这是一个正常花费的费用。
祝方齐的不满是,很多中小企业把应该算作市场营销成本的费用打到了产品中,指责零售商拿走了大量利润,这是偷换概念。零售商只是提供服务而已,并没有违规的地方。
物价高企的黑锅
在五部委联合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通知出台之后,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曾做出这样解说: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一方面提高了供应商生产成本,尤其影响中小供应商生存空间,同时增加了流通成本,推高物价,影响消费需求。
但物价上涨的始作俑者真的是大型零售商吗?
依然是这一筒薯片,在祝方齐看来,这筒薯片出厂的正常成本很低,即使经过几个周转,最终将薯片销售价格定为10元的零售企业,但是薯片的定价权其实并不在零售商手中。
“一般来说,薯片的生产厂商会有一个建议市场价格,这个价格会根据不同地区,是否进行促销活动而有所增减。对于生产厂商的定价,如果超市不能接受,这会打破生产供应厂商自己的价格体系,他绝对可以通过不供货来保护其价格体系。”祝方齐表示。
在董松平看来,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零售卖场内商品的价格虽然在不断改变,但是每个品类的毛利率基本没有提升。
对于零售商而言,定价原则是按照进货价格加上合理的标准的毛利率作为准则,但是考虑到市场因素,有些商品的进货价格上涨之后,零售价格并没有上涨甚至还会逆向降低。
对此,有内人士直言不讳,“很多人拿进场费做文章,认为进场费推高了商品价格,但是价格的决定权根本不在零售企业,零售企业只是顺应了市场,进场费只是零售企业对定价权博弈的产物。”
“零售商不可能暴利也做不到暴利,市场商品如此饱和的当下,零售企业之间的竞争如此激烈,商品价格一上涨,对于零售价格而言,很可能就会失去市场,所以零售商在不断地摊薄成本,并且推出质优价廉的商品才有竞争力。”某内资零售企业高管表示。
在五部委联合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通知中,重点整顿企业要满足这样一个要求: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
这样一个条件被业内解读为此次整顿的目标对象是大卖场。但在祝方齐看来,就商品价格而言,大卖场要普遍低于社区超市和便利店等业态,正是因为大卖场为供应商提供了服务,收取了促销费用,最终才能促使商品的价格更有竞争力。事实上,大卖场在做的是平抑物价,而非推动物价。
此外,有业内专家指出,部分政府机构和媒体对商业的理解不透彻,却试图要在一个点上说清楚所有问题,然而物价的问题很复杂,整个流通环节甚至是盈利模式都需要考虑在内。
谁为零售商拔下刀子?
对于进场费问题,零售企业有道不尽的苦水。可惜,这些并不能“动摇”五部委整顿的决心。不少超市这个春节都没过安稳。
有消息称,在北京,符合审查要求的内外资大型零售企业基本都收到了工商部门要求提供所有门店供应商名单和自查情况的通知,有些还被要求必须当日交。
而即使未满足最大单店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门店数超过20家、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大型零售企业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对于中小型零售企业而言,只要有人举报,相关部门就会来检查,而且究竟有没有人举报也无从所知。回顾近几年媒体关于零售企业的报道,因通道费问题,零售商一直备受指责。
作为一个老零售人,董松平认为,是时候为零售企业呐喊、向公众解释委屈了。
他认为,市场经济下,如果零售商对供应商要求高,供应商是有权拒绝的,零售商没有强买强卖。但现在媒体上充斥着供应商的声音,大家似乎都在责备零售商。
为何零售商总是被人下“刀子”?
除了处于供应链终端,容易背黑锅外,零售专家胡春才认为这与经济大环境也有关系。
在他看来,全球经济不景气,我国沿海地区也出现了部分中小制造企业倒闭的现象,中小制造企业和供应商的日子的确比零售企业更难过一些。制造业的卖点在于提高就业,这对看重制造业就业率的政府来说更为重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政府对制造企业的关注。
胡春才也担心,这个以整顿违规收费为初衷的活动会有所走样。
“如果大搞特搞,很可能就会给地方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开了一个口子,有关执法部门三天两头就会到零售企业门店进行检查,到时候反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他表示。
在安徽红府超市总经理王卫看来,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的确存在,但它只是个案,部分媒体将个案放大,却没有注意到零售企业如今面临的困境。
“尽管宏观经济增速、通货膨胀成为零售企业短期的利好因素,但是零售企业的各方面成本正急剧飙升,特别是物业价格。面对翻番的物业成本压力,零售企业目前也找不到化解之法,但在中国的零售企业中,哪怕是大型零售企业,目前也不乏因利润不足以支付房租而不得不闭店的案例。”王卫补充道。
对此,上述内资零售高管指出,如今消费者的期望是不断提高的,所以零售商必须不断地创新和改造,比如建立物流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进行现代化的信息系统改造、在卖场更换节能环保器材、提供更多有特色的陈列、聘请专业的保洁公司等等,这些都是零售商提供的增值服务,不仅服务于生产商,也服务于消费者。
“当所有收费都是通过税收得以体现的时候,这些收费本身就是合法的。原来就是透明的东西,政府部门却要来检查,这会让很多企业都无法安心运营,对整个零售行业都有影响。”该高管补充道。
在上海商学院教授周勇看来,零供关系犹如枪弹关系,供应商造弹,零售商造抢,枪弹合一,才能发威发力,这已经是零供双方的共识。实际上,通道费是批零一体化经营的大型流通企业的批发毛利,是向供应商提供服务以后理应获得的合法收益。收多少,怎么收,只要依法约定,公开透明,合规结算,就无可指责。
周勇的建议是,政府不要采取消极的限制政策,应以市场规律和现实条件为依据,以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以推动我国产业经济与流通事业的有效发展为目标,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如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流通企业实施税费减免政策,多一点对流通企业的“常态式关爱”,少一点“运动式检查”。
新闻1+1
五正视听
□ 周 勇
互利性市场行为
连锁企业在商品引进与商场营销过程中向供应商收费,是一种微观的市场化行为。微观市场问题大都可以通过企业行为来解决或通过行业协会来协调解决,至多用法规来加以规范,市场也会用市场法则来调节这种市场行为。
零供关系是枪弹关系
零售商造“枪”,供应商制“弹”。相互依存,才能发力发威。枪、弹的依存度是如此之高,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合作与较量中,如果多一层“如朋友之间的诚信与互助”,两者关系会更和谐,而不需要死扣条文,恶打官司。
从争利转变为创利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正从竞争转向合作,从利润分配转向价值创造,从多角经济转向链主经济。在过去,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双方交易不透明,竞争与对阵是主题,各自为政。
现在,零售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并且出现了供应链的链主,供应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越来越紧密与稳定,各方不仅追求当前利润,更强调未来的长远利润。所以,合作创造价值增值将成为工商关系的核心。
零售商也是“弱者”
首先,商品供应链上游的一切问题,最终都呈现在零售环节,我国零售已经成为承接各类社会问题的“漏斗”。其次,面对诸如宝洁、联合利华等国际巨头,零售商更处于弱势地位。再次,我国规模最大的零售商,其经营规模仅为国际零售巨头经营规模的几个百分点,因此,我国零售仍处于婴儿期。
进场费不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要件之一是:账外暗中给付回扣。之二是: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向供应商收取费用,一公开,二自愿,三签约,四入账,五纳税,而且是在同一个口袋进出。至于连锁公司职员的受贿那是另外一码事。所以,连锁企业的收费属于正当的商业收费,决不是什么“商业贿赂”,更不能因为供应商对连锁企业收费多有抱怨,就不管是非曲直,干脆直接来一个 “商业贿赂”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