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08日
评论数(1)如何让通道费合法化
工商部门2012年中拟对我公司收取的特殊陈列促销服务费——大家所谓的端架费、地堆费等费用。以《商业贿赂罪》进行处罚,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认为供应商与我公司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属于购销关系,在购销关系之外,另附条件的要求供应商再行支付“特殊陈列促销服务费”和“陈列费”,是让供应商承担了按合同交付货物以外的义务,不仅于法无据,且违反了普遍的交易习惯及规则,为现行法律所禁止。超市从供应商处进货,店内所有商品都以超市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货架,场地等设备都是超市根据商品的品牌、质量、价格、畅销程度等按照市场需求自主选择,进货之后如何陈列商品、展示销售,实现利润最大化是超市自身的经营方式和正常的工作内容,若以是否缴纳“陈列费”和“特殊陈列促销服务费”为摆放商品的标准,正是超市利用其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提出的不合理收费要求,这笔本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就是一种变相的贿赂。同时认为超市以划分区位,收取供应商费用,是围绕着商品的销售经营活动发生的,利用给供应商的产品创造、增加销售机会,而要求供应商给付“陈列费”“特殊陈列促销服务费”的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虽然超市这些费用都是开具了正规发票并完税,但仍构成假借“促销费、赞助费”等名义入账受贿。
话说到这里,读者们应该大致知晓该事件内容了。而且大家可能在脑子里也回映了很多相关案例,比如“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超市收取厂家商品端架陈列费构成商业贿赂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某超市收‘陈列费’构成商业贿赂案”、“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查处的广州百事可乐公司以进场费和陈列费行贿零售商的商业贿赂案”等等,以假借名义收(受)“陈列费”、“特殊陈列促销服务费”、“端架费”、“地堆费”的案例在全国数不胜数。也许大家心里面已经在开始衡量工商部门将对我公司进行多少金额的处罚了。
工商部门拟对我公司进行的处罚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为86万元。我想这个金额应该居全国同类事件之首了吧。这绝对是同行业的重大新闻、重大事件。
目前该案例并未最终尘埃落定,双方各执一见,但结果基本可以确定预见工商会败诉。
我想这种情况也是大家想了解的地方了。说句实话,这些费用的收取在全国来看,不管是民营、私营、内资、外资零售企业均存在这种通道费用。没有哪一家零售商敢站出来说他没有收取这样的通道费,只是收取的多少而以,而同行业更是以收取的通道费用多寡来衡量该企业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现代零售业属于需方市场,零售商已经不能主导市场地位,再加上物流、人员成本、经营成本等的上升,零售商的经营利润空间已经非常的少了。商品毛利能达到12个点的已经是非常好的企业了(当然我说的是普遍情况),如果没有所谓的通道费用存在,我敢说没哪一家企业不亏损。所以大家都有难言之隐,供应商有他的难处,确实这些费用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商品价格,但商品价格的抬高仅是零售商一家收费造成的结果吗?相关部门为什么不去调查调查,影响商品价格的因素有哪些?我们排除非正常因素,就从正常因素来看,油价上涨会不会影响物流成本,这个成本会不会摊销到商品成本之上,国家的税费会不会影响到商品成本(就以我们市来看,以个人名义在我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我公司要给其代交税4.36%);物价、房价的上涨会不会影响到供应商经营成本,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是不是肯定会推高商品价格的上涨,凭什么说商品价格的上涨就是零售商收取了费用造成的?
所以各大零售企业也迫切的想找到一个渠道能够再不损失通道费用收取的前提下,而且也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什么财务项目收取是一个关键,与政府的关系处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工商部门是省直属部门,地市部门是有没强制权利干涉其事务的),但还有更重要的内容在里面,假如这次工商败诉,那么这个重要的内容就起了最关键的因素。
目前本事件还在收尾过程,所以本文持续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