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16日
评论数(0)税收是依法律对私人财产的剥夺。同属剥夺,税收与抢劫的本质区别不在于其目的的“善”(用之于公共需要),反之,目的的“善”也不当然保证税收的“正义性”(合法性)。“公共需要”不是税收的本质属性,“法治”才是税收的本质属性。
税收学即是税法学。包括税收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政府是税法的执法者。个人公民则一方面通过其代表进行税收立法和改进,另一方面又成为政府征税(执法)的对象。政府与纳税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并不因为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即可逾越法律的授权范围征收私人财产。
市场经济对税收人力资源的需求,来源于税收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从需求的劳动力数量上看,最主要的需求来源于税收的执法活动,即征税与纳税。即税收劳动力的主要雇主是政府和纳税人。政府的税务雇员俗称“税官”,目前中国税务局的雇员已达百万人。纳税人可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中国的主要纳税人是法人,俗称“企业”。中国企业雇佣的税务雇员数量以千万计。下面对中国税务局和企业这两大税务人才雇主做一个需求分析。
(一) 税务局
由于税务局实行“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制度,而中国税务局公务员的年收入2006年达4~12万元,是公司初等职员收入的3~4倍。因此税务局近几年对人才的需求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全国每年不足万人,而其中自高等院校补充的新人更少。如果仅为中国政府培养税务人才,中国税收学本科教育基本上可以关闭了。
(二) 公司
加入WTO后,外国的消费需求大大释放了中国生产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中国大中型公司迅速发展,并成为中国政府最主要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代理制下的公司对税务职业经理人的需求近几年迅速增长。税务职业随着中国税收法治化的程度提高而逐渐从会计职业中分离出来,税务职业经理人阶层逐渐形成。
无论税务局,还是大中型公司,其对税收人力资源的需求的主要方面是相同的。可概括为:
(一) 熟悉税收法律
包括人大(立法机构)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在中国大陆税收法治化落后的现状下,通常含义下的税法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规章,以及数以万计的红头文件(行政解释)。
税务局征税的权力和纳税人不纳税的权利都源于税法。
(二) 熟悉行政法
之所以认为税收的本质属性是法治,也就是说政府的税收必须受到限制。限制政府征税活动的法律,主要是行政法。没有限制的征税就无异于抢劫。解决税务局征税和纳税人不纳税的争议,依据行政法。
(三) 相关综合性技能
办公信息化、会计核算、税收原理等综合性知识都是工作效率高的必要条件。
税收学高等教育是税收人力资源供给的最重要渠道。供给必须以需求为导向。供给的总量和结构都必须符合市场需求。因此,税收专业招生多少应当取决于能够分配多少;税收专业学什么课程应当取决于税务职业需要什么技能。
我国大学生分配困难的成因,在总量方面,既有生育波峰导致的人力绝对量高的因素,又有社会需求不足导致人力需求相对量不足的因素;在结构方面,税收专业大学生难分配,既有中国社会法治化发育迟缓导致的需求总量不足因素,又有税收高等教育漠视市场需求导致的无效供给因素。
作为在校的税收专业大学生、税收专业教师,我们所能影响的只不过是最后一个因素:改善供给的有效性。
中国高等教育基本上一直是“国营”的。国营的结果就是只管生产、不管销售,只管供给、不看需求。反映在课程设置上就是课程的设置出自于理论研究者的思考和政府意识形态管制者的认识,而对社会需求的反映速度迟缓。以07届武汉大学“财政与税收”专业为例,首先专业设计上,一个专业兼跨两个学科,专业设计者的本意或许是试图把专业扩宽些,以便在找工作投简历时财政局也能投、税务局也能递,实际上却反映了教育者对需求的把握缺乏信心。其次,课程中竟然没有“税法”和“行政法”两门核心课程,而以中国税制、经济法取而代之,反映了该大学对于税收专业人才的核心技能是什么缺乏理解。再次,教材的编写陈旧落伍,与税收执法实践之间的空隙过宽,使毕业生难以在两三个月的试用期内迅速跨越。
改革税收学专业高等教育,眼前大家可以从课程配置、教材改革两处努力。税收学是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必须能够学以致用。税收专业应当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应用。
二00七年四月四日
吴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