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25日
评论数(0)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深圳房企偷税案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012年4月,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深圳市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经调查取证,证实东森公司与另一公司开发的某商业大厦项目,从取得土地、规划报建到销售均以东森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不符合税收法律关系上的合作建房规定。东森公司取得的房产,应认定为销售的实现,少缴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同时,认定该公司存在编造虚假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发票违章等问题。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及附加967万元,罚款386万元,加收滞纳金611万元,查补收入合计1964万元。”
我问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东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建设房产而后取得,在法律上称之为“初始取得不动产物权”,没有发生对外销售行为,何来的“应认定为销售的实现,少缴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这不是糊涂透顶吗!
即使是合作方分得房产,由于该房地产初始产权所有人登记为东森公司,要实现合作方分配,就必需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在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东森公司财务自然就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如果尚未签订销售合同,也不存在“应认定为销售的实现,少缴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之说。
此案明显经不起推敲。疑属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