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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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网汽车发布标题为“花生好车涉嫌"套路贷",用户因高额利息断供遭强制收车”的报道引发关注。根据报道,车主熊先生因逾期1天,车就被花生好车拖走了,本以为补上月供,再交部分违约金就能拿回车辆,但事情没有他预料中简单,欲要回车辆,熊先生还被要求缴纳1.7万多的违约金以及交纳2万保证金。
除强制收车外,花生好车“夸张”的高利息也让车主不堪重负。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了花生好车天猫旗舰店,以购买一款官方指导价为7.98万的东风运动起亚奕跑为例:
最低一成首付8900元,首年12期月供2630元,若用户选择一年后一次性结清尾款,则需要再付出74800元,为此用户总共需支出11.526万元的车款,比4S店没有终端优惠情况下购买贵了3.546万元;若用户选择一年后续租36期月供的方式,除了首年12期月供2630元,后面36个月仍需要月供2630元,总共需支出13.514万元的车款,比4S店没有终端优惠情况下购买贵了5.534万元。
在此之前,花生好车就因“暴力收车”被媒体曝光。
3月14日,中国经营报曾发布标题为“起底花生好车:"以租代购"乱象丛生"暴力收车"不近人情”的报道显示,2019年12月份,消费者因逾期3天,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车被花生好车的人开走了。正准备报警时花生好车业务员告知,车被北京总部的人开到其他城市了。过了几天,业务员表示想要提车的话,不仅要把月供还了,还暗示给点费用。
公开资料显示,花生好车隶属于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花生好车成立于2015年11月4日,注册资本5亿美元,法人代表陈云鹏,股东为HUASHENGHAOCHE HK LIMITED(花生好车香港有限公司)、中西互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者分别持股85%、15%。
2015年11月,花生好车获得峰瑞资本3000万人民币天使投资;一年之后,又获得由京东金融(后升级京东数科)A轮战略投资。2017年,花生好车宣布实现全面盈利,2018年10月完成2.1亿美元B轮融资,由凯欣资本领投,高盛跟投,老股东京东数科、峰瑞资本追加投资。
事实上,花生好车不仅因收取高额利息,强制收车被客户诟病,还因交付更换五项配件的事故车被告上法庭。
花生好车交付更换五项配件事故车
2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发布《甄妮与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捷众租赁在大武口区“花生好车”门店选中一辆比克英朗小型汽车,当日原告向被告捷众租赁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交付3000元立约定金。
当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物为别克英朗-2018款1.0T自动15T双离合精英型5座白色客车,租期48期,每期租金3170元,首付服务费(不计入租金)13000元。完成投保和上牌后,2月7日,捷众租赁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捷众信息公司每月从原告银行卡中划扣租金3170元,共计25360元。
涉案车辆行驶到近5000公里时,原告到车工坊石嘴山店(上海通用汽车旗下连锁汽车服务商)进行常规保养时被告知涉案车辆在有过索赔记录,更换过发电机总成等五项配件。后经该店对整车专业检测发现:1.右前门、右后门,右侧下坎经过非专业维修(钣金喷漆);2.发电机皮带更换过;3.右侧发动机固定支架可见明显拧动痕迹。
因此,原告开始与被告捷众租赁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交涉此事,但最终无法达成共识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2018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捷众租赁银川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保留所有权的分批付款买卖合同。
二、涉案车辆是否在交付给原告之前曾经维修过,并更换过零部件,且未告知原告这一事实;
三、被告捷众租赁石嘴山分公司与捷众信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原告与被告捷众租赁银川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从形式和内容上看基本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且原告在签订该合同时也知道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花生好车“先用后买”的汽车消费模式,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故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其次,原告在对涉案车辆进行常规保养时,车工坊石嘴山店(上海通用汽车旗下连锁汽车服务商)电脑记录显示,涉案车辆在交付给原告之前有过索赔记录,且涉案车辆经该店检测结果为曾经维修过,并更换过零部件。
此外,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也能反映涉案车辆在交付原告前发生了事故,进行了维修,并且交付车辆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原告。
最后,捷众租赁石嘴山分公司在本案中只是代被收取立约定金3000元和首付服务费11170元,被告捷众信息公司只是代被告收取每月的租金3170元,两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故两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为:解除原告甄妮与被告捷众租赁银川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告捷众租赁公司、捷众租赁公司银川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还原告甄妮39530元,并支付赔偿金109590元,合计149120元。
一审宣判之后,上诉人甄妮、捷众租赁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来源/砍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