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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支付的六个原则

2011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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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化鲁

规范化管理培训咨询网首席专家

所谓薪酬支付的原则,是保证薪酬支付以充分起到激励作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要求。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

一、薪酬支付及时性原则。

月薪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并且时间要相对固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员工解释清楚。员工的薪酬不是企业的施舍,是企业对员工的负债。因为员工已把劳动贷给了企业,企业能否按时兑现,是企业的信誉问题。

月度奖励工资和附加工资一般都要求随基础工资一并发放。季度奖励工资和年度奖励工资也相应地要求在绩效考核完成之后的某一个时间内进行支付。年薪的结算和年度奖励工资的支付,最晚不要超过春节假期开始之前,即必须在放假之前将年薪结算款和年度奖励工资发放到员工手中。

薪酬支付没有时间规范,往往给人造成员工应得薪酬数额不确定的印象,似乎企业在欺骗员工,或者让员工感到企业的发展遇到了重大困难,从而影响他们的工作情绪和忠诚度。

 

二、薪资支付的现金原则。

即支付给员工的基础工资、奖励工资、附加工资,只能采用现金的形式发放,不能选用企业股金或者企业产品的形式。在现实中,有些企业为高层次人员承诺高薪酬,但又觉得过多地支付现金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承诺薪酬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界定以何种形式支付薪资,到年底,要拿出大额现金兑现时,感到过多的现金流出,会让企业的流动资金吃紧。因而,单边改变主意,把奖励工资改为奖励股份,从而使受奖人有一种受骗的感觉,致使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受挫下降。有的企业直接用企业产品折价抵扣员工工资,使员工拿到了这类产品,或者是自己消费不了,或者是没有家庭财务计划安排这种消费,使之不得不再打折转让。一方面为员工带来了再销售的麻烦,增加了员工的格外付出;另一方面,又因为转让打折而降低了员工的工资收入,从而使员工对企业失去了信赖和信心。

三、薪资支付的足额原则。

这就是承诺的薪资必须按时间约定,足额支付,不得有任何截流。在现实中,有些企业只按一定比例发给员薪资,剩一部分承诺在未来的某一天兑现。如果企业经营发生困难,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如果企业有能力全额支付,选择这种办法,往往会给员工留下企业面临经营危机的印象,使员工产生另谋高枝的想法。

四、薪资扣除的约定原则。

在企业管理中,对员工的某些行为,要进行惩戒性罚款是必不可少的,诸如旷工、迟到和缺勤要扣除一定数额的基础工资、奖励工资和附加工资。但这种扣除都必须事先有明确的约定,并让每个员工都熟知这种事先的约定,不得有任何暗箱操作,或者事后任意追加。

每个员工的扣薪项目的统计和计算必须公开,使员工自己心里有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也必须事先与员工约定。国家有相关法规,企业在执行这些法规的时候必须做耐心的解释工作,不能先斩后奏,让员工提出疑问之后再做解释。这样会让员工感到是企业在用国家的法律法规整人。

五、福利享有的绩效挂钩原则。

即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等福利的享有,要求必须事先在支付比例、支付方式上做出规范约定,并与绩效考核挂钩,明确绩效考核得分与员工福利保险享有数量和享有比例。

福利保险也不能搞成大锅饭,不能对员工起激励作用的任何形式的薪酬支付,都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浪费,是拿投资人的钱白送人买怨言。这在企业管理中是必须避免的。

六、薪资预支的担保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不会允许随意地预支工资,但是这又不能一刀切。每个员工面临的问题多种多样,如果对薪资预支做出过死的规定,就会让员工感到企业缺泛人情味,难以把企业作为自己的依托,进而降低对企业的归属感。因此,企业有必要事先做出薪资预支的条件规定和数量规定。

一般在以下情况下,经本人或者其家属的申请,可预支已出勤时间的基础工资和附加工资,及已核定的奖励工资。这些情况包括结婚、生育、丧葬、受伤、疾病、意外灾害。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如果员工感到已出勤和已核定的薪资数额不足以应付所发生事件的支出时,也可以酌情进一步预支。为了减少企业的风险,可以附加担保条款,让其他员工以其薪资收入为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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