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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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老板,甚至HR都有一个误区,以为公司建立了规章制度,将规章制度向员工宣讲并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公司就可以按规章制度处罚、开除员工。
其实这犯了一个很基础的法律错误,而这种错误会给企业带来动辄上万甚至上百万的经济赔偿风险。
案情简介:
劳动者张哲滔于2016年2月24日入职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银雁公司”)。2017年5月2日,第三人平安银行工作人员向张哲滔发送电子邮件告知,于2017年5月3日留任大堂经理岗,并到岗报道。2017年5月4日,银雁公司通过EMS向张哲滔邮寄了《限期返岗通知书》,并于5月6日由家人代收。同年5月9日,银雁公司工作人员向张哲滔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返岗报道。但劳动者张哲滔从2017年5月3日至5月9日一直未返岗上班。2017年5月10日,银雁公司又通过EMS向张哲滔寄送了两份《员工考核表》,并于5月11日由门卫签收。同年5月12日,银雁公司通过EMS向张哲滔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5月13日由门卫签收。
2016年2月24日,张哲滔入职时在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员工培训确认书上签字确认。银雁公司规章制度及张哲滔签字确认的员工培训确认书中均有关于无故旷工一天以上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之后,张哲滔向宁波国家高科技产业开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甬高劳仲案字【2017】第19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张哲滔主张银雁公司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银雁公司的规章制度虽规定了无故旷工一天以上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存在不合理性,无故旷工一天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但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综上,张哲滔自2017年5月3日起未按照银雁公司及第三人平安银行的要求回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虽违反了银雁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尚未到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此,本院认定银雁公司解除与张哲滔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2362.4元。
一审判决后,银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银雁公司认为张哲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银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验总结:
“无故旷工一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规章制度虽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存在合理性问题,故公司无权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雇员工。
合法解除的条件:
(1)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且内容合法合理;
(2)上述的公司规章制度告知过员工;(必须保留证据)
(3)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必须保留证据)
(4)通知工会听取意见后方可通知解除员工。